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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20:32:43 阅读: 12次

[25][26]法源编辑室:《受托产制厂商设厂机制清凉饮料品应课征货物税 释697:不违宪但须适时检讨改进》,http: //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6730。

虽然从理论上讲,K?bler案判决对于成员国之欧盟法上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并无新的贡献,但是,由于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成员国就其司法不法亦应承担欧盟法上的国家赔偿责任,从而使得欧盟法上成员国国家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成员国所有公权行为[34],为此,也受到学者的普遍关注。审理此案的意大利法院就申请人所提出的一些问题呈请欧洲法院先行裁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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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规定,成员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alle geeigneten Ma?nahmen),无论是一般的抑或是特别的措施,以实现欧洲法,相应地也应就其违反欧洲法的行为所造成违法后果予以救济。[25]为此,本案上诉至欧洲法院。[80] Callies/Ruffert, Rn.67. [81] Hans-Joachim Prie?: Die Haftung der EG-Mitgliedstaaten bei Verst??en gegen das Gemeinschaftsrecht, NJW 1993, 123. [82] Mankowski, Handbuch des Rechtsschutzes in der EU, 2 Aufl. C.H.Beck 2003, Rn121-123. [83] Baldus, Grzeszick, Wienhues, S.76. [84] Sasa Beljin, S.63. [85] Detterbeck/ Windthorst/Sproll, S.60. [86] 同上。进入专题: 欧盟法 国家赔偿责任 欧盟 。[67] 故而,对相当违法性的相当的认定可以成员国的裁量权范围的大小作为标准,区分成羁束行为或者裁量限缩至零的行为与裁量行为,进行考察。

  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 欧共体条约第288条第2款并未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或者成员国承担欧盟法之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予以明确规定。就当下而言,作为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组织其不可能完全越俎代庖,从而,使得欧盟法上之国家赔偿法制完全取代国内的赔偿法制,就此而言,欧洲法院在成员国之欧盟法上国家赔偿责任问题保持克制或许是适当的,更何况,其并未放弃进一步发展和拓展成员国之欧盟法上国家赔偿责任的可能性。⑦二审法院认为:曾某申请公开的文件是市政管理局就建设项目可行性的请示,该文系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的准备过程中产生的尚未确定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政府信息,不代表行政机关的最后决定,市政管理局认定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并据此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无不当。

(一)对过程性信息的文义解释 《意见》第2条在规定过程性信息不公开条款时,先就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形式、内容以及功能上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作了说明,即: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孟某案中,法院为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属于过程性信息,特别指出:所谓‘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是指政府机关为完成行政行为或作出行政决策而进行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二、对过程性信息的两种解释意见 从所搜集的案例看,对过程性信息的界定,不同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不同的理解。(39)例如,《国家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9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黄莺同学为本文搜集和整理了案例,姚品超和秦潇同学提了诸多宝贵意见,在此深表感谢。沪规书(2001)42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正本已颁发给建设单位,底稿与正本记载的内容一致,给陈某提供档案中保存的底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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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不公开条款有可能成为行政机关限制公民知情权的工具。从形式看,正式的也就是以适当形式表现的,信息内容已经固定的。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受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0条第1款,孟某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孟某主张,他已获得审核意见单的第二次送审稿,故第一次送审稿不属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

那么,对于这两种意见、两种论证逻辑,应该如何看待?   四、过程性信息的法律解释 下面从《意见》的文义、《条例》的目的、与国外相关立法比较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体系关联等方面来进行解读。[2]刘杰:《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第11条:审计机关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其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可惜的是,这些立法及其内在关系未引起执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学者的足够重视。

实际上,上述意见也不止是当事人的意见,有些案件中司法机关也秉持相同看法。准确性是对信息质量的要求,强调的是信息内容与信息所要反映的客观事实的一致性,或者信息与信息所要反映事物之发展结果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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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认为规划局答非所问,遂诉至法院。可以看出,《条例》设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主要有两个:首要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换言之,它不局限于现在进行时,过去完成时、现在完成时时态下的信息也算数。第三,信息是否属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与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是否已经作出甚至已经执行无关。在他们看来,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是政府信息不断产生和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先行程序中产生的信息,都可能被后续程序中产生的信息吸收、整合、改变或者废弃。周诉称:要求公开的是建筑工程执照,是一个结果,而不是审照过程。如此解释,既切合《意见》规定过程性信息的字面文义,也不违背《条例》的立法目的,还有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过程性这一概念并未准确反映这种信息的本质,应以未制成代之。

事实表明,即便是5天后发布的数字也没有吻合于客观事实。对于要求公开生乳国标会议纪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卫生部即以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

(一)对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的不同意见 这里比较的案例是曾某诉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⑤与铁某诉上海市黄浦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⑥。首先,把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种信息全部界定为过程性信息,不符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立法目的。

[4]黄学贤、雷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之检讨》,《浙江学刊》2012年第1期。(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还可参见《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9条,《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4条,《广州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8条第5-7项,《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7条第4、5项,《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5条第4、5项,《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6条第4、5项,等等。

在曾某诉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案、孟某诉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案、周某诉上海市虹口区房地局案中,主张三类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论证大概可归纳为三点: 第一,将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解读为行政决策或者行政决定的作出过程,也即整个行政程序,而不是该信息自身的形成过程。  杨登峰,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但是,虹口区规划局公开的并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是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核定意见稿和项目总平面图。8月3日,第二次公布的遇难人数增至78人。

在诉讼过程中,市规土局辩称:陈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公开的信息的文号一致。法院采纳了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主张,并指出,所谓‘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是指政府机关为完成行政行为或作出行政决策而进行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而不论政府行为是否已经完成、政府决策是否已经作出。

不过,完整性只能是对政府信息必要内容的要求,不是对一般内容的要求。司法机关赞同行政机关意见的理由是:存根反映被告进行审批决策的过程。

《条例》规定的危及安全的政府信息不公开条款和涉及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公开条款已经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裁量权,为行政机关限缩公开范围留下了空间,在这种背景下,创设和适用第三例外不公开条款就需要更加慎重。存根是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其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陈某认为,上海市国土局不应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底稿,而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遂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2008年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二)对过程性信息的目的解释 《意见》关于过程性信息不公开条款的规定本质上是对《条例》的政府信息概念或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限缩解释。对于要求公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申报书》和《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考察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农业部也以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

要言之,政府信息不仅指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程序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属于政府信息。类似的规定,在《条例》颁布之后仍有出台。

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过程透明,要求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能够为外界所了解或获取。基于此,《意见》第2条第2句导出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一规则。

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再次驳回。据此,非正式的信息就是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且未以法定形式或未以公认的方式表达,从而不可认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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